• 3
  • 2
  • 1

论坛首页>>外链发布>>青岛*佳德信:没有*,你让我怎么 ...

共1页首页上一页1下一页尾页
huangjing
等级:认证会员
头衔: 论坛元老
星数:
帖数:1326
精华:0
积分:0
消息:
  查看资料
发布于:2021-11-25 16:56
字体大小:大中小 1#

青岛*佳德信:没有*,你让我怎么做账?!


税务局对企业纳税控制的主要手段是*。一项业务,销售方开具*、购买方支付款项,并取得*,双方凭*做账,税务局通过*了解购销双方的成本和收入情况。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控税”。


由此可见,*对企业核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多会计初学者也因此形成深根蒂固的观念:做账必须要有*、没有*不能做账。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凭*做账,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这两条税法条文是直接针对*的规定。


从条文的意思来分析,只是规定了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应当”取得*,同时,强调的是*的合规性。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反之则不能。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的*)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一条规定比较明确,那就是在特定情况下,要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从该规定可以看到,从税法的角度,*仅仅是“各类凭证”中的一种而已。


哪些业务可以没有*?


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中,有哪些业务没有*,或者不需要*就可以做账呢?


青岛*表示通常,企业内部发生的业务、以及收付款业务,都不需要*就可以直接做账,比如,以下这些业务都不需要*:


1、工资计算和发放。附件为工资表、工资发放表、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款回单、员工签字的工资条);


2、税金计算。附件为税金计算表;


3、折旧计提。附件为折旧计算表;


4、无形资产摊销。附件为无形资产摊销表;


5、各种往来业务。附件为收付款凭据,如银行收付款回单、收据、请款单、借款单等;


6、生产成本核算。附件为出库单、工时单、各种成本计算表、产成品统计表等;


7、销售成本核算。附件为出库单、销售统计表等;


8、低值易耗品核算。附件为低值易耗品领用表、摊销表;


9、奖金、补助、节假日礼金等发放。附件为各种发放表;


10、期末损益结转;


11、年末处理。


那么,是不是企业外部发生的业务,就都需要*才能入账呢?


其实也不是。


比如,员工出差的机票、车票、船票等,都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另外,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开具的财政收据,也可以作为正式的财务报销凭证。


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几种不需要*即可做账的情形:


1、小额零的业务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的*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交易对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又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则不需要*即可做账。


需要注注意,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更应该注意判断,什么样的业务才属于”小额零星业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因此单次金额在500元之内的经营业务,可以作为小额零星业务。同时还要注意将可以证明交易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保留完整,包括对方的个人信息、金额和项目等。


2、境外业务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境外业务可以以*和其他具有*性质的收款凭据、完税证明等作为为税前扣除凭证。


3、无法取得*的情况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某些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可以以其他凭证替代*。包括情况说明、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支付凭证、物流证明、内部凭证(如出入库单等)。


此外,原始凭证分割单,也可以作为会计做账的凭证使用。


特殊情况的处理


青岛*:在实务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应该取得*,但又确实无法取得*,这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情形,“其支出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又该怎样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从两方面分析。


从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上讲,支付业务已经真实发生,且有相关的原始凭证予以佐证,因此,企业的会计核算上应该进行反映,否则,会导致企业的相关费用和资金核算不完整。


但从税收管理的角度上讲,由于缺乏税法要求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凭证,因此,这样的业务无法进行税前扣除,只能在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对这类特殊情况的处理,会计在进行处理时,可以以支付凭证、合同、收据等作为附件做账,但在汇算时作调增处理。


IP 属地:天津
相关帖子
顶 0 踩 0
共1页首页上一页1下一页尾页
在线客服
- 经理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技术一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总经理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网站维护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博客专员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技术专员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技术支持: 天津商企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 管理登录
×

消息内容

×
消息长度最多可添加100个汉字或者200个字母

回复内容

×

编辑回复内容

×